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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音

不少民眾在解決私人糾紛的時候,都會偷偷錄下對話紀錄來自保,法庭上講究「證據能力」,也就是這個證據「能不能用」。例如「嚴刑逼供」這種違法取得的證據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法官是必須視而不見的,但是在談判或是通話中「偷錄音」來蒐證,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?

法院判決裡通常肯定「自保」這個理由,例如為了和解、傷害或毀損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,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,還可以拿來當證據使用。

民雄為了薪資的爭議與雇主鬧翻,跑到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,民雄為了自保,偷偷錄下跟雇主協商、談話或爭執的對話內容。雇主發現以後很不爽,憤而提告民雄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。

法官認為,民雄跟雇主的勞資糾紛已經發生,為了將來的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能提出證據來自保,是一種合法目的,因此判決民雄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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